|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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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萧山人才网 / 来自:萧山人才网
/ 时间:2007-07-16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 人事 人才 居住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为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参与我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柔性引才,保障外来人才合法权益,给外来人才提供更好地工作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萧委〔2004〕6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萧政发〔2003〕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居住证》)是非萧山户籍人才在萧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二条 凡非萧山籍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来本区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请领取《人才居住证》 。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二年中,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地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县区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课题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四)被评为县区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等; (五)持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本区急需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 《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少于两年的应与用人单位聘用(合同)期相一致。期满需续办的,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凭续聘合同到原受理单位办理换证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第四条 区人事局是我区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三)、(四)、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六)项条件需要申领《人才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四)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在本区居住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六)相关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开具核准通知书,并核定有效期限。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凭核准通知书到区公安分局办理《人才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已办理《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 第七条 《人才居住证》工本费由区物价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区公安分局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区公安分局每半年将变更情况送区人事局和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报新世纪人才培养人选,参加区十佳优秀科技人才评选; (二)可按本区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 (三)在萧山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离开本区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由本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按规定在本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本区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区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在购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等方面享受本区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 (六) 子女可在本区就学。幼儿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居住地就近入学。高中阶段其子女原在重点学校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的重点学校就读; (七)申请办理驾驶证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国家、省、市和本区对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因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办理调动手续的,用人单位要立即收回其《人才居住证》,交区公安分局注销。凭《人才居住证》注销证明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人才居住证》遗失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遗失证明并及时为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办理《人才居住证》,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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