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萧山人才网 / 来自:萧山人才网 / 时间:2007-07-16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9日
  

关于实施科技强区战略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萧委〔2007〕10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特制订本政策细则。
     一、 加大研发投入
     1.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执行加计扣除政策,即按当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对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实行技术开发费补助,补助额度分别为企业当年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的50%、40%,年补助最高分别可达到200万元、150万元。
     二、 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星火计划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农业企业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杭州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按杭州市要求给予配套。鼓励已认定的各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凡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评估或考核为优秀的,区财政按上级奖励额度1∶ 1配套。
     6.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机构,在本区经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并有项目研发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资助,最高资助可达50万元。
     7.对与跨国公司技术合作,在国外建立研发机构,有高新项目引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8.引进对萧山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科研中心或公共技术平台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
     9.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创办科技孵化器的联动机制,推进各类孵化器尤其是专业孵化器建设。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经政府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定向委托企业开发的,按项目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只项目最高补助可达50万元。企业提出的对涉及本区重点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经区政府同意,将采取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出资、联合招标的方式,组织产学研、多学科的联合攻关,凡经招标并签约成交的,按成交额的30%给予补助,单只项目最高补助可达30万元。
     11.凡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部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一等奖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成果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先后获得两种及两种以上奖励的,奖励差额部分)。
     12.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新批准建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正常运行开展科研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建立省级试点站的,补助5万元;升格为国家级的,再补助5万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区财政给予7万元的经费补助(其中2万元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
     13.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出站留萧博士后研究人员),凡与企业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万元安家补助费,签订劳动合同后先给予2万元补助,工作满五年再给予8万元补助。企业引进博士研究生,凡与企业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5万元安家补助费,签订劳动合同后先给予1万元补助,工作满五年再给予4万元补助。
     14.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对列入国家、省、市引智项目和国家、省、市引智示范单位(引智示范推广基地),上级有补助的,区财政按1∶ 1给予配套。对荣获国家“友谊奖”或省“西湖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授予“萧山区荣誉市民”称号。
     1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创新人才。对列入省新世纪“151”人才培养工程、市新世纪“131”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培养人选,上级有资助的,区财政按1∶ 1给予配套。鼓励企业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等政府部门立项的人才培训项目,赴国外培训或赴港参加“中国工业企业高级人才培训班”的,并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6.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和专利(星火)示范企业,属国家级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属省级的给予15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产品每只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7.对列入国家、省级火炬(星火)计划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技术水平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18.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载体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信息化项目的,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配套;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原则上给予上级扶持资金的50%配套,最高配套额度可达到50万元。
     19.符合规定的在我区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区外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区投资政府认定的自主创新项目,且投资额超过其机构注册资本的60%),其投资存续期不低于2年、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的,区财政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补助资金可达100万元。
     20.对经认定在我区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生产线宽小于0.25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
     21.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住所或创业在本区内的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申请费补助。补助额度分别为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4000元、短期专利每件3000元。发明专利经授权后,国内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国外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最多奖励6万元)。在专利授权奖励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奖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部分应不少于50%。
     22.凡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省级以上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23.企业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对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企业奖励30万元,对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秘书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企业奖励5万元。
     24.作为国际标准组织的国际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际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作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国家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作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行业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作为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农业标准除外)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的,每完成1个地方标准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25.获得AAAA级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五、 其他
     26.享受技术开发费补助的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结合财政部的有关财税规定,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等相关发生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同时企业应认真填报有关科技统计基本报表,且报送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技术开发经费报表数据须一致,否则不予补助。
     27.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本区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补助的,本区已有补助的,抵扣上级规定配套。
     28.本细则第1、2、3、4、7、8、9、11、16、19、20、21条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5、6、10、17条由区科技局、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12、13、14、15条由区人事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18条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22条由质监萧山分局、工商萧山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23、24、25条由质监萧山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9.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其他文件与之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临江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 科技 发展 通知